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1
2、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
3、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4、第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
5、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6、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7、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
8、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
9、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10、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11、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12、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国测发(1988)82号)和《测绘科技档案建档工作管理规定》(国测发(1993)088号)同时废止。
13、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架有序和目录完整。
14、第二十七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15、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第二十九条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17、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18、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9、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监控等保护设施设备,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第三十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21、第十条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机构)。
22、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归档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原始真实。系统完整。清晰易读和标识规范,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23、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24、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